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年龄范围:6个月-22周岁。
2、本产品限购买一份,多投部分或超过监管规定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额限制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监发(2015)90号文件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1)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时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2)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时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3、意外医疗费用:(1)未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报销过的,符合社保范围内意外医疗费用,扣除50元免赔后按80%比例给付;(2)已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报销过的,符合社保范围内意外医疗费用,0免赔,100%给付。
4、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1)等待期90天(续保不受等待期限制);(2)特定门诊免赔额400元,给付比例70%;(3)符合社保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已在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报销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对其余额按100%给付;未在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报销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后对其余额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50%;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60%;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70%;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80%;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90%。
5、重大疾病等待期为90天,续保不受等待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