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0922020041301602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本保险合同所载明地址内,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诉讼、仲裁、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对下列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由于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造成的赔偿责任;

(二)对知识产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被保险人雇员民事侵权造成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超出保险人应承担责任部分的费用;

(十)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四条  其他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赔偿处理

第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及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就被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每名第三者人身伤亡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就被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每名第三者医疗费用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就被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就被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导致支出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每人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就被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和应支付的全部法律费用,保险人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金额后,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事故的,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四)如赔偿金额达到累计责任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中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责任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对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之和未达至累计责任限额,其剩余有效累计责任限额应是累计责任限额减去已发生全部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第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供依照第七条中所述方式出具或达成的法律文件的副本、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不得自行对第三者或其代理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