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2122019090904121)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存放于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遭受外来人员留有明显现场痕迹的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等盗窃、抢劫行为导致丢失、损毁,经公安部门确认且六十个日历日(含)以内未能破案的,或者虽然破案但未能追回保险标的或案件施害人无力赔偿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室外遭受的盗窃、抢劫行为;

(二)被保险人保管不慎引发的盗窃、抢劫行为。

第四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未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盗窃、抢劫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服务人员、同住人、寄居(宿)人员的盗抢或纵容他人盗抢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的损失;

(五)任何保险标的的间接损失、贬值损失、利息损失;

(六)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七)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率)

第五条本附加险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除了提供主险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的相关书面证明或回执;

(二)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盗窃、抢劫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金额后,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第九条本附加险项下保险标的发生盗窃、抢劫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获得相应书面证明,同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人承担本附加险项下的赔偿义务以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如有公安部门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该标的对应部分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被追回保险标的如有损毁,保险人对被损毁部分的实际损失进行相应赔偿。